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会费的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:
(一)制定、修改商会章程;
(二)选举或罢免商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;
(三)选举或罢免商会监事长、副监事长、监事;
(四)聘请顾问、名誉会长;
(五)授予荣誉会长、终身荣誉会长;
(六)审议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审定本团体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
(八)决定商会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三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监事会主席、理事;
(四)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,决定本会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,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负责领导本会日常工作;
(二)制定本会工作计划;
(三)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;
(四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(七)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;
(八)聘任本会顾问、名誉会长;
(九)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(2人以内),并报理事会认可;
(十)接受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(2人以内)的辞职,并报理事会认可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集会议进行议事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,并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
第二十九条 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监事会主席、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商会章程,不得将商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;未经理事会的同意,不得将商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。
第三十条 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监事会主席、理事等人员执行商会职务时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商会章程的规定,给商会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或法律责任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、常务理事会议、会长工作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(三)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协调和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五)处理其他重要日常事务;
(六)执行会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;
(七)常务副会长是商会的核心领导层,研究商会发展工作和重要事宜。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参与重要事宜的研究,督察商会工作落实情况。
第三十三条 商会设立秘书处,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,负责日常工作。秘书长实行聘任制,由会长提名,理事会通过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任免副秘书长,报会长审定后任命;
(四) 提名、任免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 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人选;
(六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(七)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,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,监事会的正、副主席任期和具备的条件与副会长相同,但不得兼任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及本会的财务人员,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。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。如发现问题,经主管单位同意,有权组织对本会的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;
(二)对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等人员执行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的建议;
(三)对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的利益时,要求他们予以纠正;
(四)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(六)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